刑訴二審不開庭的法條
刑訴二審不開庭的法條
(1)指控方(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對原判認定事實及證據提出異議并可能會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2)被告人因被判以死刑而提起上訴的案件。(3)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以及(4)其他應予公開審判的案件。但是,若二審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此部分案件時,則需對被告人進行口頭訊問,同時征詢其他各方參與方(如其他被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的觀點與建議。綜上所述,除了以上幾類必需公開審理的案子以外,其余二審案件均可采取非正式的、口頭發言的方式進行裁決。
導讀(1)指控方(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對原判認定事實及證據提出異議并可能會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2)被告人因被判以死刑而提起上訴的案件。(3)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以及(4)其他應予公開審判的案件。但是,若二審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此部分案件時,則需對被告人進行口頭訊問,同時征詢其他各方參與方(如其他被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的觀點與建議。綜上所述,除了以上幾類必需公開審理的案子以外,其余二審案件均可采取非正式的、口頭發言的方式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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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二審法院對于具有以下特定性質的案件必須由合議庭進行公開審理:(1)指控方(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對原判認定事實及證據提出異議并可能會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2)被告人因被判以死刑而提起上訴的案件;(3)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以及(4)其他應予公開審判的案件。但是,若二審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此部分案件時,則需對被告人進行口頭訊問,同時征詢其他各方參與方(如其他被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的觀點與建議。綜上所述,除了以上幾類必需公開審理的案子以外,其余二審案件均可采取非正式的、口頭發言的方式進行裁決。
刑訴二審不開庭的法條
(1)指控方(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對原判認定事實及證據提出異議并可能會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2)被告人因被判以死刑而提起上訴的案件。(3)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以及(4)其他應予公開審判的案件。但是,若二審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此部分案件時,則需對被告人進行口頭訊問,同時征詢其他各方參與方(如其他被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的觀點與建議。綜上所述,除了以上幾類必需公開審理的案子以外,其余二審案件均可采取非正式的、口頭發言的方式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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