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為什么不愿給開解除勞動協議
單位為什么不愿給開解除勞動協議
2.解析:根據法律規定,除非在特定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這些特定情況包括。- 勞動者因工作原因患職業病或因公受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公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女性職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內。- 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表明,雙方協商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基礎。
導讀2.解析:根據法律規定,除非在特定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這些特定情況包括。- 勞動者因工作原因患職業病或因公受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公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女性職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內。- 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表明,雙方協商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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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結論:單位可能因為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而猶豫開具解除勞動協議。2. 解析:根據法律規定,除非在特定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這些特定情況包括: - 勞動者因工作原因患職業病或因公受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 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公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 女性職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內。 - 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3.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表明,雙方協商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基礎。
單位為什么不愿給開解除勞動協議
2.解析:根據法律規定,除非在特定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這些特定情況包括。- 勞動者因工作原因患職業病或因公受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公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女性職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內。- 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表明,雙方協商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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