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崗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如何經濟補償辦法
待崗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如何經濟補償辦法
1.若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面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并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而你并無《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列過錯,可視為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87條,應向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于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2.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的規定與你解除勞動關系,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則用人單位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且未提前一個月通知你,還應額外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3.若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也無需提前通知。然而,用人單位需提供證據并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
導讀1.若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面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并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而你并無《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列過錯,可視為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87條,應向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于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2.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的規定與你解除勞動關系,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則用人單位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且未提前一個月通知你,還應額外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3.若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也無需提前通知。然而,用人單位需提供證據并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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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時,可能采取不同措施,根據具體情況,可分為三類。請根據你的實際情況判斷,若發現未支付應得的經濟補償或賠償,你可在一年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體如下:1. 若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面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并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而你并無《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列過錯,可視為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87條,應向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于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2.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的規定與你解除勞動關系,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則用人單位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且未提前一個月通知你,還應額外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3. 若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也無需提前通知。然而,用人單位需提供證據并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請注意,以上情況均需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并須有書面記錄作為證據。法律依據包括:《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6條、第47條、第87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待崗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如何經濟補償辦法
1.若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面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并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而你并無《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列過錯,可視為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87條,應向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于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2.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的規定與你解除勞動關系,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則用人單位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且未提前一個月通知你,還應額外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3.若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也無需提前通知。然而,用人單位需提供證據并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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