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12條第313條法律依據是什么
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12條第313條法律依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當事人一方未按照法定期限作出答辯,另一方可以申請判令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逾期仍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審理。第170條: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于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或者支付的費用,不履行或者未按時履行的,應當加倍或者按日計算補償損失。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22條:被告應當自收到傳票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當事人一方未按照法定期限作出答辯的,可以申請判令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逾期仍不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不影響案件審理。第23條: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于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或者支付的費用,不履行或者未按時履行的,應當加倍或者按日計算補償損失。
導讀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當事人一方未按照法定期限作出答辯,另一方可以申請判令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逾期仍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審理。第170條: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于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或者支付的費用,不履行或者未按時履行的,應當加倍或者按日計算補償損失。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22條:被告應當自收到傳票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當事人一方未按照法定期限作出答辯的,可以申請判令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逾期仍不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不影響案件審理。第23條: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于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或者支付的費用,不履行或者未按時履行的,應當加倍或者按日計算補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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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12條第313條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22條。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當事人一方未按照法定期限作出答辯,另一方可以申請判令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逾期仍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審理。第170條: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于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或者支付的費用,不履行或者未按時履行的,應當加倍或者按日計算補償損失。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22條:被告應當自收到傳票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當事人一方未按照法定期限作出答辯的,可以申請判令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逾期仍不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不影響案件審理。第23條: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于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或者支付的費用,不履行或者未按時履行的,應當加倍或者按日計算補償損失。
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12條第313條法律依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當事人一方未按照法定期限作出答辯,另一方可以申請判令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逾期仍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審理。第170條: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于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或者支付的費用,不履行或者未按時履行的,應當加倍或者按日計算補償損失。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22條:被告應當自收到傳票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當事人一方未按照法定期限作出答辯的,可以申請判令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逾期仍不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不影響案件審理。第23條: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于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或者支付的費用,不履行或者未按時履行的,應當加倍或者按日計算補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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