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層業主不讓安裝信號協議放大怎么寫
頂層業主不讓安裝信號協議放大怎么寫
1、涉及到房屋樓頂的所有權問題,根據國《物權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樓頂屬于業主共有,業主對該部分共同享有權利。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但是應當事先通知建筑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該建筑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據該規定,電信經營者是可以在小區樓頂建設通訊設施,但需要向業主履行通知義務和支付使用費。朱律師告訴記者,“法律法規之所以有這樣規定,立法時主要要考慮到國家建設的順利推進,要能促進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
導讀1、涉及到房屋樓頂的所有權問題,根據國《物權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樓頂屬于業主共有,業主對該部分共同享有權利。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但是應當事先通知建筑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該建筑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據該規定,電信經營者是可以在小區樓頂建設通訊設施,但需要向業主履行通知義務和支付使用費。朱律師告訴記者,“法律法規之所以有這樣規定,立法時主要要考慮到國家建設的順利推進,要能促進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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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層業主不讓安裝信號協議放大怎么寫:1、涉及到房屋樓頂的所有權問題,根據國《物權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樓頂屬于業主共有,業主對該部分共同享有權利。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但是應當事先通知建筑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該建筑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據該規定,電信經營者是可以在小區樓頂建設通訊設施,但需要向業主履行通知義務和支付使用費。朱律師告訴記者,“法律法規之所以有這樣規定,立法時主要要考慮到國家建設的順利推進,要能促進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3、根據《電信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4、小區業主確有證據證明,電信運營單位建設的基站侵害到了業主的健康權的,業主是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要求電信運營部門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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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到房屋樓頂的所有權問題,根據國《物權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樓頂屬于業主共有,業主對該部分共同享有權利。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但是應當事先通知建筑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該建筑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據該規定,電信經營者是可以在小區樓頂建設通訊設施,但需要向業主履行通知義務和支付使用費。朱律師告訴記者,“法律法規之所以有這樣規定,立法時主要要考慮到國家建設的順利推進,要能促進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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