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綜合費率高的監管要求
對綜合費率高的監管要求
對綜合費率高的監管要求在于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又不為其帶來過高利潤以及防止不等價交易現象的產生。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保本微利原則確定,嚴格控制經營成本,確保綜合費用率不高于20%。嚴禁保險機構對條款費率報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機構不得以各種理由隨意擴大或縮小保險責任,不得隨意變更總公司統一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從而進行惡性價格競爭,破壞市場秩序或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等違規行為。
導讀對綜合費率高的監管要求在于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又不為其帶來過高利潤以及防止不等價交易現象的產生。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保本微利原則確定,嚴格控制經營成本,確保綜合費用率不高于20%。嚴禁保險機構對條款費率報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機構不得以各種理由隨意擴大或縮小保險責任,不得隨意變更總公司統一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從而進行惡性價格競爭,破壞市場秩序或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等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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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綜合費率高的監管要求在于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又不為其帶來過高利潤以及防止不等價交易現象的產生。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保本微利原則確定,嚴格控制經營成本,確保綜合費用率不高于20%。嚴禁保險機構對條款費率報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機構不得以各種理由隨意擴大或縮小保險責任,不得隨意變更總公司統一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從而進行惡性價格競爭,破壞市場秩序或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等違規行為。
對綜合費率高的監管要求
對綜合費率高的監管要求在于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又不為其帶來過高利潤以及防止不等價交易現象的產生。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保本微利原則確定,嚴格控制經營成本,確保綜合費用率不高于20%。嚴禁保險機構對條款費率報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機構不得以各種理由隨意擴大或縮小保險責任,不得隨意變更總公司統一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從而進行惡性價格競爭,破壞市場秩序或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等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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