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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主辦行的確定原則上以融資總額敞口為準,存量企業授信主辦行由融資總額最大的銀行擔任。如果企業授信只有1家銀行的,該銀行自然擔任主辦行,一年后可根據上年末企業融資總額最大來確定主辦行。若企業認為主辦行未充分履職,企業或主辦行本身及其他授信銀行均可提出更換申請,但需經三分之二授信銀行同意”1.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簡單來說,授信是指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證的行為。2.授信按期限分為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授信,中長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3.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在書面授權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權限進行授信。 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依據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行授信。 商業銀行在授信決策過程中,應嚴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員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發表決策意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擾。 4.商業銀行不得對以下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1.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授信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和增資擴股;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4.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 客戶未按國家規定取得以下有效批準文件之一的,或雖然取得,但屬于化整為零、越權或變相越權和超授權批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