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為什么不再辦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證
河南省為什么不再辦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證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第75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由省級或其授權的下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實施。2、《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10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實施。3、以上就是河南省為不再辦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證的原因。
導讀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第75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由省級或其授權的下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實施。2、《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10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實施。3、以上就是河南省為不再辦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證的原因。
![](https://img.51dongshi.com/20241005/wz/18061403552.jpg)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法律要求。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第75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由省級或其授權的下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實施。2、《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10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實施。3、以上就是河南省為不再辦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證的原因。
河南省為什么不再辦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證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第75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由省級或其授權的下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實施。2、《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10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實施。3、以上就是河南省為不再辦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證的原因。
為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