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父母專項附加扣除,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之一。《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七章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1、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2、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3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5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于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