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作聯系人因故無法履行職責哪些規定
對工作聯系人因故無法履行職責哪些規定
1、《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責”。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規定:“因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上就是對工作聯系人因故無法履行職責規定。
導讀1、《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責”。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規定:“因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上就是對工作聯系人因故無法履行職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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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作聯系人因故無法履行職責哪些規定
1、《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責”。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規定:“因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上就是對工作聯系人因故無法履行職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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