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第二次延期要什么條件
逮捕后第二次延期要什么條件
一、新刑訴法對刑事拘留期限規定。羈押期限的規定,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二、偵查期限最長要判多長時間。
導讀一、新刑訴法對刑事拘留期限規定。羈押期限的規定,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二、偵查期限最長要判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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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第二次延期:偵查機關已經獲取定罪所必需的證據,并且偵查機關報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是否批準(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新刑訴法對刑事拘留期限規定羈押期限的規定,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二、偵查期限最長要判多長時間偵查階段期限最長是兩個月,刑事拘留后的三日(特殊情況七日)(流竄、結伙作案三十日)以內,提請檢察院批捕。檢察院七日以內,作出決定。當事人被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下列案件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三、羈押5個月還沒判怎么辦羈押五個月還沒有起訴,說明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出現法定情形,時限延長了。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逮捕后第二次延期要什么條件
一、新刑訴法對刑事拘留期限規定。羈押期限的規定,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二、偵查期限最長要判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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