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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是否有法定從輕或減輕的情節。這是一個辯護律師在接案時首先應該注意的問題。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但特別要注意,因為現行的法庭審理很少有公安機關的人參加,因此公安機關的到案證明也就成了認定自首的關鍵。另外未成年的問題,因為有些農村是按照農歷上的戶口,這時認定未成年時要注意這方面的證據。2、被告人是否有酌定從輕或減輕的情形。主要有退賠贓款、民事賠償、悔罪表現、積極坦白罪行、初犯等。3、傷害類犯罪的被害人是否有過錯。4、口供是否有刑訊逼供的情形。5、證人的證言之間的矛盾點。6、是否有必要對鑒定結論進行重新鑒定。7、書證物證的原始性。8、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辦案程序是否違法。一、具體情況死刑辯護,是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事實和刑法規定,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的辯護。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刑辯護主要是量刑辯護,在一審中主要是辯護犯罪達不到必須適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種有利的量刑情節,建議法庭采納不適用死刑。二審的死刑辯護,一般都是一審已經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上訴主要為了“免死”,故二審的辯護主要是針對死刑立即執行的辯護,找出有利的,一審沒被法院采納或被法院故意忽略的量刑情節,證明案件嚴重程度,依法應當被判處死刑,但卻不必被判立即執行,建議法院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達到保命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