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出現問題,那宣告破產終結的程序有哪些
公司經營出現問題,那宣告破產終結的程序有哪些
2、終結后的有關事項。破產程序終結后的有關事項,按以下規則處理。(1)辦理注銷登記。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注銷登記的意義是破產企業的法律人格歸于消滅。管理人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和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書、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破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公章以及工商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在人民法院依職權裁定終結的情況下,終結后的有關法律事務,如企業注銷登記,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人員辦理;由此發生的費用,管理人未提請終結有過失的,由管理人承擔。(2)管理人職務終止。管理人于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
導讀2、終結后的有關事項。破產程序終結后的有關事項,按以下規則處理。(1)辦理注銷登記。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注銷登記的意義是破產企業的法律人格歸于消滅。管理人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和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書、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破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公章以及工商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在人民法院依職權裁定終結的情況下,終結后的有關法律事務,如企業注銷登記,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人員辦理;由此發生的費用,管理人未提請終結有過失的,由管理人承擔。(2)管理人職務終止。管理人于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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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終結裁定。有上述后三種事由即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或者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的,管理人有義務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如果管理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提請終結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裁定終結。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應當予以公告。破產宣告時的終結,通常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裁定。人民法院在破產宣告時,已經發現破產財產不足清償破產費用的,應當同時裁定宣告破產和終結破產程序。這種情況稱為“同時終結”。同時終結也可以由債務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2、終結后的有關事項。破產程序終結后的有關事項,按以下規則處理:(1)辦理注銷登記。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注銷登記的意義是破產企業的法律人格歸于消滅。管理人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和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書、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破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公章以及工商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在人民法院依職權裁定終結的情況下,終結后的有關法律事務,如企業注銷登記,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人員辦理;由此發生的費用,管理人未提請終結有過失的,由管理人承擔。(2)管理人職務終止。管理人于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3)連帶債務的存續。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4)新發現財產與追加分配。破產程序終結后新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財產的,按照追加分配程序辦理。(5)其他事務。破產程序終結后的其他事務,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安置企業職工等,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辦理。
公司經營出現問題,那宣告破產終結的程序有哪些
2、終結后的有關事項。破產程序終結后的有關事項,按以下規則處理。(1)辦理注銷登記。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注銷登記的意義是破產企業的法律人格歸于消滅。管理人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和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書、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破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公章以及工商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在人民法院依職權裁定終結的情況下,終結后的有關法律事務,如企業注銷登記,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人員辦理;由此發生的費用,管理人未提請終結有過失的,由管理人承擔。(2)管理人職務終止。管理人于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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