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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變更委托監護人孩子可以上學,因為委托監護原則上不能改變原監護人的地位。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稱監護委托。監護職責是否可以委托于他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涉及法律上監護目的貫徹的問題。從理論上說,監護是法律上強行的制度,中心點在于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因此原則上應不容許委托,除非基于受監護人的教育或受照顧必要。我國司法實踐基于某種實用的考慮,承認了委托監護。委任監護人的設立可劃分為兩種情況:(1)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2)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托他人實施。委托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專門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權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后者如委托給保姆、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委托監護原則上不能改變原監護人的地位,不同于法定監護人以內部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情形,也不同于監護變更。監護權為監護人的專屬權利,不得拋棄或移轉于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托于第三人,監護人將其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的,原則上不具有變更監護的效力。受委托人僅得在委托范圍內,行使監護職務,非由監護人受讓監護權,故監護人雖已委托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權責。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仍然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法定監護人有委托他人的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