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訴訟延期審理的要素都有哪些?
申請訴訟延期審理的要素都有哪些?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民事訴訟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指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和負有贍養、扶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須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則泛指如:其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甚至無法進行庭審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如: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案件重要情況的證人,開庭審理不可缺少的翻譯人員等。(2)當事人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找到了新的重要證人,發現了新的證據線索時,可以申請延期審理,以收集、調查新的證據,并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需要重新予以鑒定、勘驗,或者已有證據材料不清、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導讀(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民事訴訟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指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和負有贍養、扶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須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則泛指如:其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甚至無法進行庭審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如: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案件重要情況的證人,開庭審理不可缺少的翻譯人員等。(2)當事人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找到了新的重要證人,發現了新的證據線索時,可以申請延期審理,以收集、調查新的證據,并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需要重新予以鑒定、勘驗,或者已有證據材料不清、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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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期審理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過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使法院推延開庭審理日期,可以有充足的時間收集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對抗對方當事人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平衡當事人間的訴訟權利,平等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為本案提供更多、更詳細的證據,有利于人民法院分清是非,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并作出公正的裁判。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遇有以下特殊情形,致使法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申請:(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民事訴訟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指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和負有贍養、扶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須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則泛指如:其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甚至無法進行庭審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如: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案件重要情況的證人,開庭審理不可缺少的翻譯人員等。(2)當事人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找到了新的重要證人,發現了新的證據線索時,可以申請延期審理,以收集、調查新的證據,并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需要重新予以鑒定、勘驗,或者已有證據材料不清、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申請延期審理。(3)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這是一項概括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認為需要延期審理,以便準備充分的資料參加訴訟,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另一方當事人認為需針對變更或增加的訴訟請求,收集證據,作應訴準備的,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申請。追問:《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解釋對申請延期次數沒有明確規定,延期多長時間也沒有明確規定。但《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審理期限,即: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由此可以看出,申請延期審理的次數和時間要受審理期限的限制,不是無限制的。
申請訴訟延期審理的要素都有哪些?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民事訴訟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指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和負有贍養、扶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須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則泛指如:其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甚至無法進行庭審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如: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案件重要情況的證人,開庭審理不可缺少的翻譯人員等。(2)當事人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找到了新的重要證人,發現了新的證據線索時,可以申請延期審理,以收集、調查新的證據,并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需要重新予以鑒定、勘驗,或者已有證據材料不清、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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