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簽訂的合同口頭協議有效嗎
中介簽訂的合同口頭協議有效嗎
一、什么是二手房買賣中不平等的定金條款。二手樓買賣中,存在很多不平等的定金條款,二手房大部分的交易都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的,房地產中介機構與置業者所簽訂的代理合同中,基本上都能看到這樣的定金條款:置業者簽訂委托合同以后,須交納一定金額的定金,如果置業者不要這套房,則定金不得要求返還,如果中介機構不能提供這套房給置業者,則中介機構只須退還定金給置業者。這種定金條款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違背了法律設定定金的立法原意,侵犯了置業者的合法權益,是一種不平等條款。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履行,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
導讀一、什么是二手房買賣中不平等的定金條款。二手樓買賣中,存在很多不平等的定金條款,二手房大部分的交易都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的,房地產中介機構與置業者所簽訂的代理合同中,基本上都能看到這樣的定金條款:置業者簽訂委托合同以后,須交納一定金額的定金,如果置業者不要這套房,則定金不得要求返還,如果中介機構不能提供這套房給置業者,則中介機構只須退還定金給置業者。這種定金條款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違背了法律設定定金的立法原意,侵犯了置業者的合法權益,是一種不平等條款。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履行,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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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口頭約定有效。當事人應通過收集合同訂立過程中和履行過程中的文書、資料、來往函件等證據材料,證明雙方合同關系的存在、合同的約定以及履行情況等,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什么是二手房買賣中不平等的定金條款二手樓買賣中,存在很多不平等的定金條款,二手房大部分的交易都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的,房地產中介機構與置業者所簽訂的代理合同中,基本上都能看到這樣的定金條款:置業者簽訂委托合同以后,須交納一定金額的定金,如果置業者不要這套房,則定金不得要求返還,如果中介機構不能提供這套房給置業者,則中介機構只須退還定金給置業者。這種定金條款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違背了法律設定定金的立法原意,侵犯了置業者的合法權益,是一種不平等條款。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履行,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作為一項合同制度,既有履行擔保功能,也有違約救濟功能,我國民法典律制度中的定金既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也有擔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同時也包含違約救濟的價值,所以,我國民法典律制度中的定金既是證約定金,也是違約定金。定金的罰則,是指定金對違約方經濟利益懲罰的規則,《民法典》和《民法典》中明確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作為我國合同的履行擔保制度和違約救濟制度,正是通過定金罰則的功效體現出來的。、
中介簽訂的合同口頭協議有效嗎
一、什么是二手房買賣中不平等的定金條款。二手樓買賣中,存在很多不平等的定金條款,二手房大部分的交易都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的,房地產中介機構與置業者所簽訂的代理合同中,基本上都能看到這樣的定金條款:置業者簽訂委托合同以后,須交納一定金額的定金,如果置業者不要這套房,則定金不得要求返還,如果中介機構不能提供這套房給置業者,則中介機構只須退還定金給置業者。這種定金條款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違背了法律設定定金的立法原意,侵犯了置業者的合法權益,是一種不平等條款。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履行,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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