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定力和確定力的區別
公定力和確定力的區別
一、行政訴訟被告舉證應遵守的規定。行政訴訟被告舉證應遵守的規定是:被告應當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二、適用要注意把握以下問題。第一,這里的重復處理行為是針對行政機關的第一次行政行為而言,而不是對當事人提出申訴的重復處理。
導讀一、行政訴訟被告舉證應遵守的規定。行政訴訟被告舉證應遵守的規定是:被告應當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二、適用要注意把握以下問題。第一,這里的重復處理行為是針對行政機關的第一次行政行為而言,而不是對當事人提出申訴的重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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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公定力強調的是預先推定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對行政行為先予遵守和服從;而確定力強調的是行政行為的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一、行政訴訟被告舉證應遵守的規定行政訴訟被告舉證應遵守的規定是:被告應當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二、適用要注意把握以下問題:第一,這里的重復處理行為是針對行政機關的第一次行政行為而言,而不是對當事人提出申訴的重復處理。第二,重復處理行為針對的大都是歷史遺留問題,時間較長,行政機關的初次裁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已超過行政訴訟時效,法院對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行政行為無權審查。而行政機關有權對已超過起訴時限的行政行為再次審查,可以撤銷舊的行政行為,作出新的行為,也可作出決定維持原有行為。行政機關再次審查權不受時間限制的特性給行政訴訟時效帶來挑戰。當事人對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行政行為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再次審查時,如果撤銷或變更了原具體行政行為,應視為作出新的行政行為,訴訟期限重新計算,對這種重新處理行為不服,當事人起訴,法院應予受理。如果針對當事人的申訴,行政機關再次復查時,維持了原具體行政行為,駁回了當事人的申訴請求,則屬重復處理行為,訴訟期限不能重新計算,不允許當事人通過申訴的途徑規避行政訴訟期限的限制。重復處理行為普遍存在于行政管理領域,但長期以來,無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對此未給予足夠的重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引入這一概念,解決了司法實務中所遇到的與此相關的難題。三、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有哪些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及相關內容如下:1、公定力: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假定該行為合法;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復議或訴訟而停止執行。2、確定力: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不得隨意更改;已確定的行政決定,公民無權自行變更;已確定的行政執法行為,非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改變。3、拘束力: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后,必須按照已經確定的內容實施行為--相對人必須遵守和實際履行行政行為規定的義務。4、執行力:國家強制當事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所要求的義務。
公定力和確定力的區別
一、行政訴訟被告舉證應遵守的規定。行政訴訟被告舉證應遵守的規定是:被告應當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二、適用要注意把握以下問題。第一,這里的重復處理行為是針對行政機關的第一次行政行為而言,而不是對當事人提出申訴的重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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