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逮捕超過六個月回來算超期還是羈押?
被逮捕超過六個月回來算超期還是羈押?
1、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對于某些案件,在期限屆滿時無法調查結束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本期限屆滿仍不能終止偵查的,可以延長兩個月。例如。(1)邊遠地區交通十分不便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2、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的逮捕期限對于特別重大復雜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查。
導讀1、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對于某些案件,在期限屆滿時無法調查結束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本期限屆滿仍不能終止偵查的,可以延長兩個月。例如。(1)邊遠地區交通十分不便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2、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的逮捕期限對于特別重大復雜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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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羈押期限,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止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延長一個月。因此,6個月的逮捕被視為超期拘留。除非案件非常特殊。1、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對于某些案件,在期限屆滿時無法調查結束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本期限屆滿仍不能終止偵查的,可以延長兩個月。例如:(1)邊遠地區交通十分不便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2、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的逮捕期限對于特別重大復雜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查。3、逮捕期限的重新計算對于拘留期限的計算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未說實名、地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調查拘留期限,但不得停止調查取證其犯罪行為。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以自報的名義起訴.審判。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審查起訴階段的拘留期限為一個月。重大而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不得超過二次。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二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第一百二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第一百二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被逮捕超過六個月回來算超期還是羈押?
1、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對于某些案件,在期限屆滿時無法調查結束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本期限屆滿仍不能終止偵查的,可以延長兩個月。例如。(1)邊遠地區交通十分不便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2、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的逮捕期限對于特別重大復雜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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