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主合同有哪些法律關系
與主合同有哪些法律關系
有了主合同才有擔保合同的必要,沒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擔保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是主從關系。擔保合同的性質是從合同的性質,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是不會影響主合同的效力的。一、企業受讓貸款擔保合同無效。一、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二、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四、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導讀有了主合同才有擔保合同的必要,沒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擔保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是主從關系。擔保合同的性質是從合同的性質,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是不會影響主合同的效力的。一、企業受讓貸款擔保合同無效。一、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二、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四、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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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擔保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訂立的擔保主合同債權實現的合同。因此,擔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為根據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擔保合同的必要,沒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擔保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是主從關系。擔保合同的性質是從合同的性質,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是不會影響主合同的效力的。一、企業受讓貸款擔保合同無效?一、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二、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四、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二、銀行貸款擔保人的風險有哪些銀行貸款擔保人的風險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責任和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擔保合同為主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擔保合同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按照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682條規定: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與主合同有哪些法律關系
有了主合同才有擔保合同的必要,沒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擔保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是主從關系。擔保合同的性質是從合同的性質,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是不會影響主合同的效力的。一、企業受讓貸款擔保合同無效。一、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二、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四、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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