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配偶方是否有權獲得公司股權?
離婚時配偶方是否有權獲得公司股權?
一、如何分割一些特殊的夫妻婚后共同財產。分割特殊的夫妻婚后共同財產,如股權分割,首先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一方的出資額轉讓給配偶,并且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允許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是怎樣的。股東優先購買權,是股東所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該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
導讀一、如何分割一些特殊的夫妻婚后共同財產。分割特殊的夫妻婚后共同財產,如股權分割,首先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一方的出資額轉讓給配偶,并且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允許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是怎樣的。股東優先購買權,是股東所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該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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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果過半數股東同意配偶方獲得公司股權的,且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配偶方有權獲得公司股權。此種情形必須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一、如何分割一些特殊的夫妻婚后共同財產分割特殊的夫妻婚后共同財產,如股權分割,首先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一方的出資額轉讓給配偶,并且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允許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是怎樣的股東優先購買權,是股東所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該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三種情形1、股東轉讓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法》第71條)2、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股東因離婚需要與配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涉及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3、法院強制執行:當股東自身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可以強制轉讓股權來償債。此時公司其他股東仍然享有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公司法》第72條)三、在情況下可以以投資的名義分割共同財產嗎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離婚時配偶方是否有權獲得公司股權?
一、如何分割一些特殊的夫妻婚后共同財產。分割特殊的夫妻婚后共同財產,如股權分割,首先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一方的出資額轉讓給配偶,并且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允許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是怎樣的。股東優先購買權,是股東所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該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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