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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訴訟的執行必須在具備法律規定的一定條件后才能發生。沒有這些條件,執行程序就不能啟動。(一)必須有執行依據,即強制執行依據執行的法律文書,即生效判決、裁定和賠償調解。(二)必須有可執行的內容。一般指賠償;實施特定行為的義務,如拆除違章建筑、重新行政或恢復原狀。(三)被執行人有能力不履行義務。(四)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2、(1)執行對象,所謂執行對象,是指執行機關執行行為所指的有效執行依據和目標,即執行對象。這類對象首先是基于有效的裁判文件,如判決退還罰款。其次,受申請人申請要求的限制。簡而言之,執行對象是執行行為所指向的目標或對象。行政訴訟執行的對象有時是特定的,比如退還扣留的車輛,不能用其他物體代替;有些對象不具體,比如撥款。執行者大致分為三類:物、行為和人身。包括財產和其他物品。比如交稅,退證,票據等等。物體分為特定物和非特定物,財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有的實施措施適用于不動產,有的適用于動產。因此,明確物體的屬性和類別非常重要。(2)行為。行為作為執行對象之一,以特殊行為完成執行義務。這些特定行為原屬于裁判確定的行為,應當由義務人自動履行,因拒不履行而強制執行,執行對象為特定行為。如強制服兵役、強制拆除違章建筑等。(3)人身。在民事訴訟中,無人身作為執行對象,是行政訴訟執行制度的特殊場所。如果公民被處以勞動教養,公民將被起訴,法院裁定暫時停止執行。在訴訟判決中,公民敗訴,應收入勞動教養場所,公民不自動前往,由行政機關強制收押。3、執行范圍。指執行對象的具體界限,即執行對象的范圍。根據現行法律和實踐,主要涉及對象的執行范圍。有以下限制:.只有屬于被執行人有財產或物品才能成為執行對象,其他關系人的財產或物品不能納入執行范圍。通過民事法律關系使用或者暫時持有的財產或者物品,不能作為其財產或者物品執行,否則會侵犯他人權益,引起案外人的異議。如果屬于共有財產,被執行人的所有部分只能作為執行對象。如果財產屬于房地產,執行機關不能將體執行財產,然后返還給其他所有人,只能執行被執行人的部分產權。這里不能執行房地產本身,否則會侵犯其他所有人的合法權益。B.被執行人為公民的,依照法律規定,還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至于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的具體限制和范圍,要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緊緊圍繞生活必需品的核心考慮。這個標準應該簡單基本。C.被執行人以生產勞動為主要謀生手段的,被執行人賴以謀生的生產工具當然不應作為執行范圍,應當保留。這類生產工具是必不可少的,沒有它就無法生產.勞動,無法維持其生計,因此,它是賴以謀生的生產工具。例如農民的勞動工具.耕牛,以騎三輪車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其人力三輪車等。這種限制的基本精神必須與上述生活一致。.如果被執行人是行政機關,從法律規定來看,除可供執行的款項外,其他財產不能納入執行范圍,如辦公設備、房屋等。因為這些財產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的條件。當然也不能是無限制的,這里面也有一個范圍問題,就是必須保留給行政機關足夠的資金來履行職責。【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