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居住證辦理注意事項
昌都居住證辦理注意事項
(1)居住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外地在藏常設機構、工地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由提供住所的單位或者雇主負責申報。(2)居住在出租(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負責申報。(3)居住在村(居)民家中的,由戶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負責申報。(4)居住在宗教活動場所的,由所在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委員會負責申報。(5)居住在其他場所的,由本人負責申報。
導讀(1)居住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外地在藏常設機構、工地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由提供住所的單位或者雇主負責申報。(2)居住在出租(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負責申報。(3)居住在村(居)民家中的,由戶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負責申報。(4)居住在宗教活動場所的,由所在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委員會負責申報。(5)居住在其他場所的,由本人負責申報。
西藏自治區居住證辦理注意事項: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在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在到達現居住地三十日內向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或者中止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于解除或者中止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動人口承租房屋,應當如實說明租住人數,出示身份證件,填寫承租人員信息登記表;共同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房屋出租人。延伸閱讀:昌都流動人口辦理西藏自治區居住證的詳細程序是怎么樣的步驟一:暫住登記。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步驟二:居住證申領。1.申請:向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或者派出機構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材料。2.審核: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材料后的15日內發放居住證。3.領取:公民根據領取憑證日期信息到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或者派出機構領取居住證。注意事項:流動人口在以下場所居住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報居住登記:(1)居住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外地在藏常設機構、工地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由提供住所的單位或者雇主負責申報;(2)居住在出租(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負責申報;(3)居住在村(居)民家中的,由戶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負責申報;(4)居住在宗教活動場所的,由所在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委員會負責申報;(5)居住在其他場所的,由本人負責申報。
昌都居住證辦理注意事項
(1)居住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外地在藏常設機構、工地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由提供住所的單位或者雇主負責申報。(2)居住在出租(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負責申報。(3)居住在村(居)民家中的,由戶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負責申報。(4)居住在宗教活動場所的,由所在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委員會負責申報。(5)居住在其他場所的,由本人負責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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