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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法定不起訴有以下六種情形:1)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刑事責任的。以上六種情形,有的不認為是犯罪,有的是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總之都不具備起訴的法定條件。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對于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而無須權衡作出這一決定是否適宜,這是法定不起訴不同于酌定不起訴的重要特征。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何提起(一)對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時間1、公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時間規定在刑事案件的偵查立案至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立案階段前;2、自訴案件在自訴人提起控訴的同時就應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再受理附帶民事訴訟。但為了保護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可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刑事案件宣判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二)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受理范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已經遭受了物質損失;二是該物質損失系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導致的,即物質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要有因果關系。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是指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但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或者在刑事案件審結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