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醫療報銷比例
統籌醫療報銷比例
1、參保居民在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低于80%;縣級醫療機構不低于70%;市級醫療機構不低于60%。各統籌地區根據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支情況合理確定具體支付比例。2、參保居民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按照上年度各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次均費用的10%左右確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體支付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統籌地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運行和參保居民就醫情況合理確定。
導讀1、參保居民在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低于80%;縣級醫療機構不低于70%;市級醫療機構不低于60%。各統籌地區根據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支情況合理確定具體支付比例。2、參保居民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按照上年度各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次均費用的10%左右確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體支付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統籌地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運行和參保居民就醫情況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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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醫療報銷比例如下:1、參保居民在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低于80%;縣級醫療機構不低于70%;市級醫療機構不低于60%。各統籌地區根據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支情況合理確定具體支付比例。2、參保居民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按照上年度各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次均費用的10%左右確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體支付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統籌地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運行和參保居民就醫情況合理確定。
統籌醫療報銷比例
1、參保居民在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低于80%;縣級醫療機構不低于70%;市級醫療機構不低于60%。各統籌地區根據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支情況合理確定具體支付比例。2、參保居民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按照上年度各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次均費用的10%左右確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體支付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統籌地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運行和參保居民就醫情況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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