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的保全規則有法律效力?
保險公司的保全規則有法律效力?
簡單來說就是在打官司前或者打官司的時候,擔心對方把財產隱逸、轉移,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對方的資產。但是,這是有風險的,所以法院還有一項規定:為防止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一般要求申請人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的擔保。也就是你要保全對方多少的資產,就需要提供相同數額的擔保。但在過往涉及訴訟財產保全的案件中,很多申請人由于資金周轉緊張,自有資金或實物資產價值不足或需要評估、執行,或在短時間內找不到合適的保證人等原因,難以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訴訟保全擔保,給債務人留下轉移、隱匿財產的機會,導致案件賠償執行難,也就是俗稱的“贏了官司輸了錢”。這類不合理現象,既有違司法公正原則,又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了長久以來的詬病。
導讀簡單來說就是在打官司前或者打官司的時候,擔心對方把財產隱逸、轉移,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對方的資產。但是,這是有風險的,所以法院還有一項規定:為防止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一般要求申請人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的擔保。也就是你要保全對方多少的資產,就需要提供相同數額的擔保。但在過往涉及訴訟財產保全的案件中,很多申請人由于資金周轉緊張,自有資金或實物資產價值不足或需要評估、執行,或在短時間內找不到合適的保證人等原因,難以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訴訟保全擔保,給債務人留下轉移、隱匿財產的機會,導致案件賠償執行難,也就是俗稱的“贏了官司輸了錢”。這類不合理現象,既有違司法公正原則,又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了長久以來的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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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限制當事人處分其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物的強制措施。簡單來說就是在打官司前或者打官司的時候,擔心對方把財產隱逸、轉移,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對方的資產。但是,這是有風險的,所以法院還有一項規定:為防止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一般要求申請人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的擔保。也就是你要保全對方多少的資產,就需要提供相同數額的擔保。但在過往涉及訴訟財產保全的案件中,很多申請人由于資金周轉緊張,自有資金或實物資產價值不足或需要評估、執行,或在短時間內找不到合適的保證人等原因,難以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訴訟保全擔保,給債務人留下轉移、隱匿財產的機會,導致案件賠償執行難,也就是俗稱的“贏了官司輸了錢”。這類不合理現象,既有違司法公正原則,又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了長久以來的詬病。以上就是保險公司訴訟保全的相關內容 1、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2、如果保險公司準備起訴,或者已經起訴,可以申請法院對當事人進行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拓展資料:保險公司財產保全擔保可以嗎?是可以的;財產保全責任險,即將保險產品設計為一種虛擬的擔保物,為當事人的訴訟財產保全提供擔保。該險種中,財產保全申請人在本保險產品中的地位為投保人。保險公司在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中是提供“擔保物——保險產品”的主體,保險公司不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財產保全擔保制度中的擔保人,其就像一個生產出“實物產品”的生產者一樣,將其產品賣給了投保人。投保人,即財產保全申請人以其購買的產品作為擔保物為其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保險公司的義務,按照保險條款及保單的固有內容履行保險義務。該種擔保方式,是將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作為一種與金錢擔保、物保作用一樣的擔保物,在發生保全錯誤時,財產保全申請人依據保險產品的合約,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保證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損失得以賠償,繼而實現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目的。訴訟保全責任險的創設,是對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的創新。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財產保全擔保規則,但并沒有限制擔保物的形式。訴訟保全責任險則既具有財產保全擔保規則的作用,又能打破擔保規則的局限性,由保險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有利于降低訴訟雙方當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風險。訴訟過程中,當申請人因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既有利于降低申請人的風險又有利于保護被申請人之合法權益。從保險法律關系看,訴訟保全的申請人為投保人,被申請人為保險受益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既擔保又擔責的這一特點是普通的擔保保函所不具有的。
保險公司的保全規則有法律效力?
簡單來說就是在打官司前或者打官司的時候,擔心對方把財產隱逸、轉移,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對方的資產。但是,這是有風險的,所以法院還有一項規定:為防止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一般要求申請人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的擔保。也就是你要保全對方多少的資產,就需要提供相同數額的擔保。但在過往涉及訴訟財產保全的案件中,很多申請人由于資金周轉緊張,自有資金或實物資產價值不足或需要評估、執行,或在短時間內找不到合適的保證人等原因,難以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訴訟保全擔保,給債務人留下轉移、隱匿財產的機會,導致案件賠償執行難,也就是俗稱的“贏了官司輸了錢”。這類不合理現象,既有違司法公正原則,又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了長久以來的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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