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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日本2015年4月1日實施的《食品標示法》整合了《JAS法》《食品衛生法》《健康增進法》中食品標識相關內容,從立法角度對食品標示標準、不合規標簽管理、處罰條例等進行了概括性規定。《食品標示標準》具體規定了加工食品(包括進口食品、保健功能食品)、生鮮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標識的通用標示事項、營養成分標示、推薦標示事項及標示要求等的相關內容。另外,還規定了各類食品的特殊標示事項。日本《食品標示法》規定:食品銷售時必須標示食品名稱、過敏原、保存方法、消費期限、原料、添加劑、營養成分與能量、原產地等相關事項。《食品標示標準》規定加工食品應標示食品的名稱、原材料名稱、添加劑、凈含量、賞味期限或消費期限、能量及營養成分、貯存條件、標簽責任人及生產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