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民法典第幾條
無權處分民法典第幾條
無權處分民在法典第171條和172條。無權處分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和第一百七十二條等都有涉及;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
導讀無權處分民在法典第171條和172條。無權處分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和第一百七十二條等都有涉及;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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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民在法典第171條和172條。無權處分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和第一百七十二條等都有涉及;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別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意義上有廣狹之別,最廣義之處分,包括事實上及法律上之處分,所謂事實上之處分,乃就原物體加以物質的變形,改造或毀損之行為而言,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裝書為精裝書,所謂法律上之處分,除負擔行為(債權行為,例如懸賞、廣告、買賣、保證)外,尚包括處分行為,例如所有權之移轉、抵押之設定、所有權之拋棄(物權行為)、債權讓與及債務免除(準物權行為),廣義之處分,僅指法律上之處分而言,狹義之處分,系指處分行為而言。
無權處分民法典第幾條
無權處分民在法典第171條和172條。無權處分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和第一百七十二條等都有涉及;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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