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的規定,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犯罪嚴重的,就應當重判,犯罪較輕的,就應當輕判,做到罰當其罪。
????????罪行相適應原則,是刑事法制內在的要求。這一原則,既是在制定刑法時必須遵循的原則,也是在執行刑法時應當遵守的原則。根據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對每一種犯罪的量刑,應當有明確的規定,對于性質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犯罪,規定了較重的刑罰,對于犯罪性質、情節比較輕的,規定的刑罰也比較
輕。就每一種犯罪來說,也有輕重的區別,同一種犯罪,有的情節比較惡劣,后果比較嚴重,有的情節較輕,后果較輕,因此,對同一種犯罪,刑法也針對不同的情節規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以便于執行中針對不同情況適用。在刑法的執行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相適應原則。法官在確定一種犯罪行為后,根據犯罪
情節的輕重,并考慮有無各種法定的量刑情節,依法選擇相應的量刑幅度,在量刑幅度內決定適用的刑罰。屬于較重的量刑幅度,就不能在較輕的量刑幅度內選擇刑罰,屬于較輕的量刑幅度,也不能在較重的
量刑幅度內適用刑罰。犯罪具有從輕、從重或減輕、免除處罰等法定情節的,依法從輕、從重處罰或者減輕、免除處罰,不具有從輕、從重或減輕、免除處罰等法定情節的,不能從輕、從重處罰或者減輕、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