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可享有優先用血權利。
2、無償獻血者獻血量累計在800毫升以上的(含800毫升),本人終身享受免費用血;無償獻血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用血的,其累計免費用血按獻血者的獻血量等量提供。
3、獻一個治療單位機采血小板,本人可享受終身免費用血,直系親屬可享受免費用血800毫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
第八條 血站是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采集間隔期不少于六個月。 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采集血液。
第十條 血站采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采血必須由具有采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