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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機動車登記規定》(2008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2號發布,根據2012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4號修正)第五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對涉嫌走私、盜搶的機動車,移交有關部門處理。1、機動車輛,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2、截至2023年9月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4.3億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