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法的內容和意義
兩稅法的內容和意義
2、意義:就唐代政治而言,兩稅法統一了唐代中期以來混亂的稅制,有助于強化中央集權,增加唐朝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實行兩稅法的第一年,中央財政收入增至一千三百五萬六千七十貫(不算鹽利)。兩稅法只根據財產多寡征稅,使勞動力差別不再成為征稅標準,原本因貧困無力納稅而被迫流亡、從軍或庇蔭到官僚貴族門下的勞動力受到吸引,有可能重新成為政府的編戶齊民。兩稅法以實際居住地的人口為準進行征稅,意味著中原人口稠密之地的人均稅負偏低,邊疆偏遠地區的人均稅負更重,也會吸引藩鎮民眾向中原人口稠密之地遷徙,從而間接削弱藩鎮的實力。就民戶負擔而言,歷史學者黃永年認為,因兩稅法的戶數和地稅總額根據唐代宗大歷年間征稅最多的一年的總額來定。即便考慮到戶口增長,分攤到具體人戶的負擔也是加重的。
導讀2、意義:就唐代政治而言,兩稅法統一了唐代中期以來混亂的稅制,有助于強化中央集權,增加唐朝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實行兩稅法的第一年,中央財政收入增至一千三百五萬六千七十貫(不算鹽利)。兩稅法只根據財產多寡征稅,使勞動力差別不再成為征稅標準,原本因貧困無力納稅而被迫流亡、從軍或庇蔭到官僚貴族門下的勞動力受到吸引,有可能重新成為政府的編戶齊民。兩稅法以實際居住地的人口為準進行征稅,意味著中原人口稠密之地的人均稅負偏低,邊疆偏遠地區的人均稅負更重,也會吸引藩鎮民眾向中原人口稠密之地遷徙,從而間接削弱藩鎮的實力。就民戶負擔而言,歷史學者黃永年認為,因兩稅法的戶數和地稅總額根據唐代宗大歷年間征稅最多的一年的總額來定。即便考慮到戶口增長,分攤到具體人戶的負擔也是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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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容:兩稅法,是唐德宗時代的建中元年(780年)由宰相楊炎建議推行的新稅法。即將征收谷物、布匹等實物為主的租庸調法改為征收金錢為主,一年兩次征稅。兩稅法是對當時賦役制度較全面的改革。實質上就是以戶稅和地稅來代替租庸調的新稅制。兩稅法的主要原則是“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即是不再區分土戶(本貫戶)、客戶(外來戶),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就算當地人,上籍征稅。2、意義:就唐代政治而言,兩稅法統一了唐代中期以來混亂的稅制,有助于強化中央集權,增加唐朝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實行兩稅法的第一年,中央財政收入增至一千三百五萬六千七十貫(不算鹽利)。兩稅法只根據財產多寡征稅,使勞動力差別不再成為征稅標準,原本因貧困無力納稅而被迫流亡、從軍或庇蔭到官僚貴族門下的勞動力受到吸引,有可能重新成為政府的編戶齊民。兩稅法以實際居住地的人口為準進行征稅,意味著中原人口稠密之地的人均稅負偏低,邊疆偏遠地區的人均稅負更重,也會吸引藩鎮民眾向中原人口稠密之地遷徙,從而間接削弱藩鎮的實力。就民戶負擔而言,歷史學者黃永年認為,因兩稅法的戶數和地稅總額根據唐代宗大歷年間征稅最多的一年的總額來定;在實施時將各州府原先征收的租庸調總額,以及非法賦斂,全都算進了州府的戶稅和地稅總額之中;且在征收過程中不斷打破原定稅額、實施折納、新增非法稅目等原因,兩稅法實際上加重了民眾的負擔。即便考慮到戶口增長,分攤到具體人戶的負擔也是加重的。就中國歷史的發展而言,兩稅法具有分水嶺式意義。在兩稅法之前,中國稅人稅丁的賦稅體系已維持了近千年;兩稅法的出現,意味著中國開始向稅地稅產的新賦稅體系轉變。
兩稅法的內容和意義
2、意義:就唐代政治而言,兩稅法統一了唐代中期以來混亂的稅制,有助于強化中央集權,增加唐朝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實行兩稅法的第一年,中央財政收入增至一千三百五萬六千七十貫(不算鹽利)。兩稅法只根據財產多寡征稅,使勞動力差別不再成為征稅標準,原本因貧困無力納稅而被迫流亡、從軍或庇蔭到官僚貴族門下的勞動力受到吸引,有可能重新成為政府的編戶齊民。兩稅法以實際居住地的人口為準進行征稅,意味著中原人口稠密之地的人均稅負偏低,邊疆偏遠地區的人均稅負更重,也會吸引藩鎮民眾向中原人口稠密之地遷徙,從而間接削弱藩鎮的實力。就民戶負擔而言,歷史學者黃永年認為,因兩稅法的戶數和地稅總額根據唐代宗大歷年間征稅最多的一年的總額來定。即便考慮到戶口增長,分攤到具體人戶的負擔也是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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