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公約》對你關于兒童文學的認識有哪些影響?
該《公約》對你關于兒童文學的認識有哪些影響?
第一條是無歧視原則。即兒童應在不受任何歧視的情況下享有他們的一切權利,不受身心的傷害或區別待遇。如果從這一指導思想出發去考慮幼兒園的工作,對于如何改善辦園條件和提高入園率,如何擴展家園聯系、社區聯系,如何發揮幼兒園的教育輻射作用等,都應有新的認識和思路。一個缺乏尊重、平等、友好的氛圍是不利于幼兒健康成長的,《公約》指出,教育必須尊重兒童的人格尊嚴,即使是執行紀律的方式也必須符合兒童的尊嚴和本《公約》的規定。因此,兒童即使違反了紀律,做了錯事,也不應成為被歧視的對象。教師或同伴的另眼看待對兒童來說簡直是災難性的,它會使兒童喪失自尊和自我價值感,而這正是教育所應當培養的。第二條是兒童利益優先的原則。一是尊重幼兒已有興趣,創設多樣化的環境,讓幼兒在自由選擇中,主動地得到發展。
導讀第一條是無歧視原則。即兒童應在不受任何歧視的情況下享有他們的一切權利,不受身心的傷害或區別待遇。如果從這一指導思想出發去考慮幼兒園的工作,對于如何改善辦園條件和提高入園率,如何擴展家園聯系、社區聯系,如何發揮幼兒園的教育輻射作用等,都應有新的認識和思路。一個缺乏尊重、平等、友好的氛圍是不利于幼兒健康成長的,《公約》指出,教育必須尊重兒童的人格尊嚴,即使是執行紀律的方式也必須符合兒童的尊嚴和本《公約》的規定。因此,兒童即使違反了紀律,做了錯事,也不應成為被歧視的對象。教師或同伴的另眼看待對兒童來說簡直是災難性的,它會使兒童喪失自尊和自我價值感,而這正是教育所應當培養的。第二條是兒童利益優先的原則。一是尊重幼兒已有興趣,創設多樣化的環境,讓幼兒在自由選擇中,主動地得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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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約》對你關于兒童文學的認識的影響是: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1989年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的一個保護兒童權利的國際法律文書。《公約》要求所有締約國保障未滿18歲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我國作為締約國之一,向國際社會作出了莊嚴的承諾。1991年3月中國政府簽署了《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和《執行90年代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行動計劃》,之后,我國政府又相應頒布了一系列保護兒童的法律、法規。《公約》尊重兒童的精神體現為三條原則。第一條是無歧視原則。即兒童應在不受任何歧視的情況下享有他們的一切權利,不受身心的傷害或區別待遇。如果從這一指導思想出發去考慮幼兒園的工作,對于如何改善辦園條件和提高入園率,如何擴展家園聯系、社區聯系,如何發揮幼兒園的教育輻射作用等,都應有新的認識和思路。一個缺乏尊重、平等、友好的氛圍是不利于幼兒健康成長的,《公約》指出,教育必須尊重兒童的人格尊嚴,即使是執行紀律的方式也必須符合兒童的尊嚴和本《公約》的規定。因此,兒童即使違反了紀律,做了錯事,也不應成為被歧視的對象。教師或同伴的另眼看待對兒童來說簡直是災難性的,它會使兒童喪失自尊和自我價值感,而這正是教育所應當培養的。第二條是兒童利益優先的原則。在幼兒教育中,保障幼兒身心健康和德智體美諸方面全面發展就是幼兒最大、最根本的利益,幼兒園的一切工作應當緊緊圍繞這個中心,教師備課、指導活動、管理班級等都應遵循這一原則。一是尊重幼兒已有興趣,創設多樣化的環境,讓幼兒在自由選擇中,主動地得到發展。二是有針對性地培養幼兒新的興趣,要引導幼兒對相應的活動產生興趣,努力發掘他們的需要以激發興趣等等。三是保證幼兒興趣的健康發展,如對幼兒身心發展不利的興趣及時發現并誘導到正確方向。當幼兒過分偏向于某一興趣而影響到身心全面發展時,調整其興趣指向,以精心設計的環境引導幼兒投入其它有益的活動。第三條原則是尊重兒童的意見發表權、參與權等,保障兒童成為行使自己權利的主體。也許有的教師會說,這原則大概不是對幼兒園講的吧,即認為3一6歲的幼兒是不可能"行使權利”的。然而他們是和成人完全平等的社會大家庭的成員,即與成人一樣是作為社會成員的權利,又不同于成熟的社會成員的權利,表現在其權利不僅范圍受到限制,如不享有選舉權、結婚的權利等等,而且也不連帶同成人一樣的社會責任,在其權利的行使上,必須接受社會的教育和保護。如果將兒童的權利絕對化,夸大為讓兒童為所欲為,是對兒童行使權利的破壞,最終使兒童的一切權利不可能實現。以兒童為行使權利主體的教育和保護與成人本位的教育和保護的根本區別在于它的目的是幫助兒童能夠最終成為成熟的、獨立的、能正確地行使自己權利的合格社會公民,而不是成人的奴隸或附屬品。《公約》規定,兒童有權對影響到他們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意見,并要求對兒童的意見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顯然,幼兒的意見不會像中小學生那樣有什么大的實用價值,但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幼兒在自由地發表自己意見的過程中所日益增強的小主人意識,一種積極的自我價值感,這正是未來能正確行使權利的、有責任感的公民的基礎。兒童心理學的實驗證明,即使是嬰兒,當他拉動床邊的繩子時,如果繩子連著鈴鐺發出響聲的話,他也會增加拉繩子的次數,相反則減少拉動次數,慢慢便不再拉了。可見,一個積極應答幼兒的環境多么重要。兒童的天性中涌動著一種想對外界環境施加影響的欲望,這本是學校教育應當發展的,但往往卻被教師不經意地扼殺了。因此尊重幼兒的權利,保障幼兒行使權利的主體性可以說就是將幼兒園建設成幼兒能主動積極地與環境相互作用的樂園,從而沿著教師間接地為其鋪設的發展道路,向獨立的、自我控制的成熟人生邁進。
該《公約》對你關于兒童文學的認識有哪些影響?
第一條是無歧視原則。即兒童應在不受任何歧視的情況下享有他們的一切權利,不受身心的傷害或區別待遇。如果從這一指導思想出發去考慮幼兒園的工作,對于如何改善辦園條件和提高入園率,如何擴展家園聯系、社區聯系,如何發揮幼兒園的教育輻射作用等,都應有新的認識和思路。一個缺乏尊重、平等、友好的氛圍是不利于幼兒健康成長的,《公約》指出,教育必須尊重兒童的人格尊嚴,即使是執行紀律的方式也必須符合兒童的尊嚴和本《公約》的規定。因此,兒童即使違反了紀律,做了錯事,也不應成為被歧視的對象。教師或同伴的另眼看待對兒童來說簡直是災難性的,它會使兒童喪失自尊和自我價值感,而這正是教育所應當培養的。第二條是兒童利益優先的原則。一是尊重幼兒已有興趣,創設多樣化的環境,讓幼兒在自由選擇中,主動地得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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