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責任的舉證規定最新變化體現在《民法典》第1218條中,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在患者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且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有過錯時,應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確立了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同時,法律也明確了醫療機構在以下情形下將被推定有過錯:遺失病歷資料、偽造、篡改病歷資料或違反法律法規、診療規范。在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存在上述情形時,即可直接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無需醫療機構對此進行反駁。然而,患者仍需初步舉證醫療合同關系的存在、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以及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對于醫療機構隱匿、拒絕提供、遺失、偽造、篡改、違法銷毀病歷資料的情況,法律規定了過錯推定原則,即由醫療機構對缺失的病歷資料導致的無法還原診療過程承擔不利后果。醫療過錯責任程度同等意味著在醫療事故中,醫療機構和患者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是指在導致患者人身損害后果的諸多因素中,醫療過失行為所占的比重。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完全責任意味著醫療過失行為完全導致了損害后果,而主要責任則表示醫療過失行為是損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次要責任則指醫療過失行為在損害后果中起次要作用,輕微責任則表示醫療過失行為在損害后果中作用較小。在實踐中,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通常需要通過司法鑒定來認定。如果患者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的違法行為,則不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因此,即便法律規定了過錯推定,患者仍需對醫療機構存在違法行為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