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報破產債權的后果是什么?
未申報破產債權的后果是什么?
已經分配之財產,不能再予追回補償。即使在最后分配日前補充申報,之前所做之分配亦不予補足。同時,該債權人須承擔補充申報債權的審核與確認所需費用。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導讀已經分配之財產,不能再予追回補償。即使在最后分配日前補充申報,之前所做之分配亦不予補足。同時,該債權人須承擔補充申報債權的審核與確認所需費用。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未申報債權者,其參與破產程序的各項程序權益,如出席債權人會議權、投票權、異議權及領受財產分配權等均失效。已經分配之財產,不能再予追回補償;即使在最后分配日前補充申報,之前所做之分配亦不予補足。同時,該債權人須承擔補充申報債權的審核與確認所需費用。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未申報破產債權的后果是什么?
已經分配之財產,不能再予追回補償。即使在最后分配日前補充申報,之前所做之分配亦不予補足。同時,該債權人須承擔補充申報債權的審核與確認所需費用。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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