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幾種基本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的幾種基本情形
首先,此類合同已然確立但尚未產生實質性效力。其次,其有效性尚需獲得具有追認權力者的認可。再次,合同相關方包括簽訂雙方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最后,若追認權力人同意此類合同,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追溯至其設立之刻。反之,若被拒絕,則自始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導讀首先,此類合同已然確立但尚未產生實質性效力。其次,其有效性尚需獲得具有追認權力者的認可。再次,合同相關方包括簽訂雙方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最后,若追認權力人同意此類合同,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追溯至其設立之刻。反之,若被拒絕,則自始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須具備以下關鍵要素:首先,此類合同已然確立但尚未產生實質性效力;其次,其有效性尚需獲得具有追認權力者的認可;再次,合同相關方包括簽訂雙方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最后,若追認權力人同意此類合同,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追溯至其設立之刻;反之,若被拒絕,則自始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的幾種基本情形
首先,此類合同已然確立但尚未產生實質性效力。其次,其有效性尚需獲得具有追認權力者的認可。再次,合同相關方包括簽訂雙方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最后,若追認權力人同意此類合同,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追溯至其設立之刻。反之,若被拒絕,則自始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為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