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的中醫藥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的中醫藥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醫藥,即中國傳統醫藥,是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特定理論和中華文化特征的醫學體系。中醫藥是我國醫藥衛生體系的特色和優勢,是國家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條 國家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充分發揮中醫藥在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第四條 發展中醫藥應當遵循其自身規律,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堅持繼承和創新,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堅持統籌規劃,促進中醫藥全面協調發展;堅持中醫西醫相互學習,鼓勵西醫學習中醫,促進中西醫結合。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藥事業,采取措施支持組織、個人捐助中醫藥事業。
導讀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醫藥,即中國傳統醫藥,是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特定理論和中華文化特征的醫學體系。中醫藥是我國醫藥衛生體系的特色和優勢,是國家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條 國家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充分發揮中醫藥在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第四條 發展中醫藥應當遵循其自身規律,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堅持繼承和創新,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堅持統籌規劃,促進中醫藥全面協調發展;堅持中醫西醫相互學習,鼓勵西醫學習中醫,促進中西醫結合。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藥事業,采取措施支持組織、個人捐助中醫藥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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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醫藥,即中國傳統醫藥,是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特定理論和中華文化特征的醫學體系。中醫藥是我國醫藥衛生體系的特色和優勢,是國家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條 國家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充分發揮中醫藥在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第四條 發展中醫藥應當遵循其自身規律,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堅持繼承和創新,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堅持統籌規劃,促進中醫藥全面協調發展;堅持中醫西醫相互學習,鼓勵西醫學習中醫,促進中西醫結合。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藥事業,采取措施支持組織、個人捐助中醫藥事業。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中醫藥的國際傳播和應用。第七條 國家發展中醫藥文化,將中醫藥文化建設納入國家文化發展規劃。每年10月11日為“中醫藥日”。第八條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醫藥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十條 對在中醫藥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第十一條 開展中醫藥預防、保健、醫療、康復服務,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覆蓋城鄉的中醫藥服務體系,保障公民享有接受中醫藥服務的權益。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藥服務資源,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舉辦適當規模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和具備條件的專科醫院設置中醫藥科室、配置一定比例的中醫病床,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設置中醫藥科室,保障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第十六條 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但是,舉辦僅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傳統中醫診所,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后即可執業。傳統中醫診所的備案和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七條 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不得隨意合并、撤銷或者改變中醫醫療性質;確需合并、撤銷或者改變中醫醫療性質的,應當經舉辦該醫療機構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遵守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第十九條 中醫醫療機構配備醫務人員應當以中醫藥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采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于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第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的中醫藥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醫藥,即中國傳統醫藥,是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特定理論和中華文化特征的醫學體系。中醫藥是我國醫藥衛生體系的特色和優勢,是國家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條 國家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充分發揮中醫藥在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第四條 發展中醫藥應當遵循其自身規律,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堅持繼承和創新,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堅持統籌規劃,促進中醫藥全面協調發展;堅持中醫西醫相互學習,鼓勵西醫學習中醫,促進中西醫結合。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藥事業,采取措施支持組織、個人捐助中醫藥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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