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一種法律賦予發明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在一定期限內對其發明享有獨占性權利的制度。這種權利具有排他性,即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他人不得在我國境內實施包括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在內的專利行為,否則將構成侵權。當專利申請經過實質性審查,且未發現應當駁回的理由時,根據專利法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將決定授予專利權,并頒發專利證書。關于專利的保護期限,自1992年12月31日前提出的發明專利申請起算,保護期限為十五年。而對于1993年1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申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延長至二十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十年。專利權人可以在保護期屆滿前申請延長專利權,延長期限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