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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企業考慮將財務軟件作為資產進行會計處理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類:1. 若財務軟件是單獨購買的,它應被記為無形資產。2. 若財務軟件是作為計算機系統的一部分一同購買的,它應被記為固定資產。根據《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之前,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可以按月征收增值稅,按季退還。軟件產品的退稅率暫定為13%,但實際退稅額不得超過企業實際已納稅額。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指出,企業購入的計算機應用軟件,如果隨同計算機一同購入,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如果單獨購入,則作為無形資產管理,并根據軟件的法定有效期限或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進行攤銷。若沒有規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應在5年內平均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