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注冊,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及執業工作的管理。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
導讀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注冊,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及執業工作的管理。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注冊,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及執業工作的管理。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設區的市和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初審及復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第二章 考核申請第四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第五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二)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第六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醫術淵源,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已經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二)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并得到患者的認可;(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第七條 推薦醫師應當為被推薦者長期臨床實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專業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第八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其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導老師同時帶徒不超過四名。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第十條 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三)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癥或者適用范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以及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四)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五)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還應當提供跟師學習合同,學習筆記、臨床實踐記錄等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的證明材料,以及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出師結論;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還應當提供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證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第十一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分別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和復審,復審合格后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應當予以公示。申請者在臨床實踐中存在醫療糾紛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其報名資格。第三章 考核發證第十二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專家人數應當為不少于五人的奇數。第十三條 考核專家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并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范措施。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第十四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治療的病證范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診法技能操作和現場辨識相關中藥等。考核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相關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注冊,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及執業工作的管理。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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