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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必須制定完善的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制度。2. 單位內應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3. 應加強涉密事項、場所、載體、數據、崗位和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對涉密人員實施上崗前的反間諜安全防范審查,并與之簽訂安全防范承諾書。4. 涉密、涉外人員應向單位報告可能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并進行數據信息的動態管理。《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規定》的制定目的是加強和規范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確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起反間諜安全防范責任。該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而成。規定內容解讀:國家安全機關將根據單位的性質、行業、涉密程度、涉外程度以及是否發生過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件等因素,制定并定期更新反間諜安全防范的重點單位名錄,并以書面形式通知這些單位。規定強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對其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負主體責任。行業主管部門應對本行業的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承擔監督管理責任,國家安全機關則負責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規定還規范了國家安全機關的反間諜安全防范指導和檢查工作,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可通過多種方式,如提供宣傳教育材料、書面指導意見、舉辦培訓和工作會議等,來指導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同時,規定還確立了國家安全機關與有關部門合作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宣傳教育、受理舉報和表彰獎勵等機制和要求。對于未能履行或未按規定履行反間諜安全防范責任和義務的單位及工作人員,國家安全機關可依法責令整改或約談相關負責人。如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國家安全機關可向相關機關、單位移送問題線索,建議依規依紀依法處理;若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