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目錄變更后目錄外的以出具惠善的檢驗報告還有效嗎
特種設備目錄變更后目錄外的以出具惠善的檢驗報告還有效嗎
根據該意見,新目錄明確了監管的特種設備類別和品種的具體范圍。自新目錄實施以來,各級質監部門只負責新目錄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對于原目錄中但新目錄外的設備,正在進行中的行政許可、檢驗檢測、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和事故調查處理等事項,有特定的處理意見。例如,對于已經受理但未完成證書簽發的許可事項,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終止許可程序,并通知相關單位。對于已報檢但未完成報告簽發的檢驗檢測事項,檢驗檢測機構應征求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意見,決定是否繼續工作。如果設備不再受監管,即使檢驗已完成,也不會出具新的報告或證書。總的來說,舊目錄設備的檢驗報告在新目錄下不再有效作為監管依據,但具體情況還需參照相關官方指導和通知。
導讀根據該意見,新目錄明確了監管的特種設備類別和品種的具體范圍。自新目錄實施以來,各級質監部門只負責新目錄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對于原目錄中但新目錄外的設備,正在進行中的行政許可、檢驗檢測、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和事故調查處理等事項,有特定的處理意見。例如,對于已經受理但未完成證書簽發的許可事項,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終止許可程序,并通知相關單位。對于已報檢但未完成報告簽發的檢驗檢測事項,檢驗檢測機構應征求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意見,決定是否繼續工作。如果設備不再受監管,即使檢驗已完成,也不會出具新的報告或證書。總的來說,舊目錄設備的檢驗報告在新目錄下不再有效作為監管依據,但具體情況還需參照相關官方指導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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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目錄經過變更后,對于那些已經不在新目錄中的設備,原先出具的檢驗報告不再被視為有效的監管依據。這是因為新的監管范圍已經不再包括這些設備。然而,這些報告仍然可以作為歷史記錄或參考信息。質檢總局發布的《特種設備目錄》修訂版實施意見——國質檢特〔2014〕679號,對此有詳細的說明。根據該意見,新目錄明確了監管的特種設備類別和品種的具體范圍。自新目錄實施以來,各級質監部門只負責新目錄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對于原目錄中但新目錄外的設備,正在進行中的行政許可、檢驗檢測、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和事故調查處理等事項,有特定的處理意見。例如,對于已經受理但未完成證書簽發的許可事項,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終止許可程序,并通知相關單位。對于已報檢但未完成報告簽發的檢驗檢測事項,檢驗檢測機構應征求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意見,決定是否繼續工作。如果設備不再受監管,即使檢驗已完成,也不會出具新的報告或證書。總的來說,舊目錄設備的檢驗報告在新目錄下不再有效作為監管依據,但具體情況還需參照相關官方指導和通知。
特種設備目錄變更后目錄外的以出具惠善的檢驗報告還有效嗎
根據該意見,新目錄明確了監管的特種設備類別和品種的具體范圍。自新目錄實施以來,各級質監部門只負責新目錄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對于原目錄中但新目錄外的設備,正在進行中的行政許可、檢驗檢測、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和事故調查處理等事項,有特定的處理意見。例如,對于已經受理但未完成證書簽發的許可事項,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終止許可程序,并通知相關單位。對于已報檢但未完成報告簽發的檢驗檢測事項,檢驗檢測機構應征求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意見,決定是否繼續工作。如果設備不再受監管,即使檢驗已完成,也不會出具新的報告或證書。總的來說,舊目錄設備的檢驗報告在新目錄下不再有效作為監管依據,但具體情況還需參照相關官方指導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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