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打12333電話來停止領取失業金。具體情況如下:
1、線上辦理
如果需要撤銷申請失業金或更改失業狀態,可以通過撥打12333熱線電話轉接人工服務來進行辦理。
2、線下辦理
本人攜帶身份證或社保卡在每月1日至25日的工作日前往社保服務中心辦理。如果是代辦,需要攜帶代辦人身份證和失業人員的身份證。
停止領取失業金的具體流程如下:
1、攜帶必要文件
需要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和失業證明。如果已經重新就業,還需要提供相關的勞動合同、錄取通知書等證明材料。
2、前往社保經辦機構
到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取消失業金的領取手續。需要填寫終止失業保險金申請表,并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
3、審核與備案
社保經辦機構會對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會辦理備案,停止失業金的發放。
4、退還未領取的失業金
如果在領取失業金的同時,用人單位也開始為繳納社保,需要將已領取的失業金退還給失業保險基金。具體退還手續請咨詢當地勞動就業管理局失業保險科。
停止領取失業金的準備材料如下:
1、身份證
用于驗證身份。
2、勞動合同
證明已重新就業。
3、社保繳納證明
顯示在新單位的工作狀況。
4、新單位的相關證明文件
如營業執照復印件,以驗證新單位的合法性。
5、終止失業保險金申請表
在社保經辦機構填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