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孩子可以選擇去孤兒院或兒童福利院。孤兒院的監護人以及兒童福利機構都可以作為送養人。領養條件如下:
1、領養人應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領養人應具備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領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領養人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領養人年滿三十周歲。
領養孩子的流程如下:
1、領養人需前往孤兒院、兒童福利院或兒童救護站等機構。
2、填寫領養申請表,提供個人信息、家庭背景、經濟狀況等材料。
3、機構對申請進行審查,評估領養人是否符合條件。
4、符合條件后,領養人與被領養孩子進行接觸和互動。
5、簽訂領養協議,辦理登記手續。
領養孩子的申請材料如下:
1、收養登記申請書
需詳細說明收養目的、對被收養人的撫養計劃及不遺棄、不虐待的保證。
2、身份證明
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及出生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戶口本能證明相關關系,則不需要額外提供關系證明。
3、近期照片
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需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養人需提交2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
4、收養評估資料
家庭背景、經濟狀況、居住環境、撫養能力等方面的評估報告。
5、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人需提供由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證明。
6、婚姻狀況及子女情況證明
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說明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及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7、生育情況證明
收養人的生育情況或無子女證明,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
8、無犯罪記錄證明
由公安機關出具,證明收養人無犯罪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