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一審偵查審理期限有何規定?
刑事案件的一審偵查審理期限有何規定?
自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審判,最晚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涉及可能判處死刑或附帶上民事訴訟的案件,或存在法定情形的,須上報至上一級人民法院,并獲得批準,方可延長三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導讀自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審判,最晚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涉及可能判處死刑或附帶上民事訴訟的案件,或存在法定情形的,須上報至上一級人民法院,并獲得批準,方可延長三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一審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審理時,需遵守以下審理期限要求:自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審判,最晚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涉及可能判處死刑或附帶上民事訴訟的案件,或存在法定情形的,須上報至上一級人民法院,并獲得批準,方可延長三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的一審偵查審理期限有何規定?
自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審判,最晚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涉及可能判處死刑或附帶上民事訴訟的案件,或存在法定情形的,須上報至上一級人民法院,并獲得批準,方可延長三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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