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賠償責任的確定通常依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根據這份文件,直接肇事并被交警認定有責任的小D被視為直接的賠償責任人。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如小D逃逸或沒有賠償能力,車主(即使車輛未過戶,法律上仍認定小A為車主)與肇事司機需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賠償請求方可以選擇向小D或小A提出賠償要求。當小A承擔了賠償責任后,他有權向小D進行追償。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受害方能夠得到及時的經濟補償,同時也為車主提供了一種在司機逃逸或無賠償能力時的救濟途徑。這種責任分配制度體現了法律對受害者的保護,以及對交通事故責任的明確劃分。通過《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權威性和法律程序的規范性,確保了賠償責任的合理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