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剛貼上能否撤銷是常見的疑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對于違反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違法行為,交警有權指出違法并口頭警告,要求立即駛離。若駕駛人不在現場或拒絕立即駛離,且行為妨礙交通,交警將處以罰款,并可拖走車輛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指定地點。一般而言,剛貼的罰單不可撤銷。然而,特殊情況下,如罰單存在問題或需申請減免罰款,可向相關部門申訴。同時,對罰單有異議者,可依據規定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但須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否則視為放棄申訴權利。為更直觀地理解此問題,可參考以下要點:罰單剛貼時通常不可撤銷,除非遇特殊情況;交警對違法停車行為有權采取相應措施;對罰單有異議者,需依法及時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