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三人名字中一人去世,不能擅自去掉名字。因為房產是三人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額。在無遺囑的情況下,去世者那三分之一份額應由第一序列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分繼承。如果要去掉名字,必須由繼承權三方一同前往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的手續,并簽署放棄協議,取得公證書后,再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去名手續。在這個過程中,必須確保所有繼承人同意并參與,以保證繼承合法有效。擅自更改房產證信息,不僅不會被辦理,還可能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此外,繼承過程涉及的法律問題較為復雜,建議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最好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機構,以確保整個過程的合法性和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