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怎么申請勞動仲裁
深圳市怎么申請勞動仲裁
一:提交仲裁申請;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包括: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訴日期等。二:審查受理;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在接到仲裁申請書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在7日內由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審批并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三:仲裁準備;
導讀一:提交仲裁申請;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包括: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訴日期等。二:審查受理;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在接到仲裁申請書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在7日內由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審批并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三:仲裁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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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觀:一:提交仲裁申請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包括: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訴日期等。二:審查受理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在接到仲裁申請書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在7日內由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審批并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三:仲裁準備1. 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2. 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3. 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讀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于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4. 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四:仲裁審理1. 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4日前,將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2. 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3. 開庭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回避并宣布案由;聽取申訴人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詢問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對仲裁庭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4. 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5. 仲裁期限。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深圳市怎么申請勞動仲裁
一:提交仲裁申請;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包括: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訴日期等。二:審查受理;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在接到仲裁申請書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在7日內由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審批并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三:仲裁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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