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條例是怎樣的?
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條例是怎樣的?
2.《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旨在公正及時解決勞動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人事關系和諧穩定。它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3.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應遵循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機制。4.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勞動人事爭議,也可以申請調解或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和考核機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
導讀2.《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旨在公正及時解決勞動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人事關系和諧穩定。它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3.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應遵循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機制。4.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勞動人事爭議,也可以申請調解或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和考核機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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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可以采取協商、調解、仲裁等方式處理。若協商、調解無法和解,應及時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2. 《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旨在公正及時解決勞動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人事關系和諧穩定。它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3. 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應遵循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機制。4. 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勞動人事爭議,也可以申請調解或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和考核機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6.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應依法履行調解勞動人事爭議、督促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等職責。調解員應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7.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務員主管部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和工商業聯合會等代表組成。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聘任、解聘仲裁員、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等職責。8.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實行仲裁庭制,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仲裁員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由仲裁委員會聘任。9.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審理期間,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申請人自愿放棄仲裁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仲裁庭應當準許,但仲裁辯論終結后申請人申請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不同意的除外。10. 仲裁庭對社會保險費補繳、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等爭議作出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1.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發現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加人在仲裁活動中存在串通、偽造證據或者虛構勞動人事關系等行為,致使仲裁庭作出錯誤裁決、調解的,應當撤銷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12.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仲裁參與人以及其他人員有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擾亂仲裁秩序等行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并可以移交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13. 當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參加人參與虛假仲裁,或者教唆、幫助他人進行虛假仲裁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記入誠信檔案,并可以移交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14. 調解組織、仲裁機構的調解員、仲裁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在解決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中有不按規定受理申請、隱瞞、偽造證據等行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或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并可以移交所在單位或者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條例是怎樣的?
2.《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旨在公正及時解決勞動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人事關系和諧穩定。它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3.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應遵循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機制。4.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勞動人事爭議,也可以申請調解或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和考核機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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