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2013)
昆明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2013)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特種行業是指。(一)旅館業。(二)公章刻制業、印刷業。(三)典當業、寄售業、廢舊金屬收購業、舊機動車交易業等舊貨業。(四)機動車維修業。(五)開鎖服務業。(六)其他依法納入治安管理的特種行業。本條例所稱的公共場所是指。(一)營業性歌舞游藝場所。(二)營業性休閑服務場所。(三)營業性康體服務場所。(四)其他依法納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場所。第三章 許可與備案;
導讀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特種行業是指。(一)旅館業。(二)公章刻制業、印刷業。(三)典當業、寄售業、廢舊金屬收購業、舊機動車交易業等舊貨業。(四)機動車維修業。(五)開鎖服務業。(六)其他依法納入治安管理的特種行業。本條例所稱的公共場所是指。(一)營業性歌舞游藝場所。(二)營業性休閑服務場所。(三)營業性康體服務場所。(四)其他依法納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場所。第三章 許可與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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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特種行業是指:(一)旅館業;(二)公章刻制業、印刷業;(三)典當業、寄售業、廢舊金屬收購業、舊機動車交易業等舊貨業;(四)機動車維修業;(五)開鎖服務業;(六)其他依法納入治安管理的特種行業。本條例所稱的公共場所是指:(一)營業性歌舞游藝場所;(二)營業性休閑服務場所;(三)營業性康體服務場所;(四)其他依法納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場所。第三章 許可與備案第五條 從事旅館業、公章刻制業、典當業、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和開鎖服務業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第六條 申領《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供下列書面材料:(一)開辦申請;(二)經營場所的合法證明材料;(三)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五)安裝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和治安信息報送設備的證明材料;(六)安全管理制度;(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核發《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第七條 開鎖服務業從業人員需經公安機關采集信息和治安培訓。利用開鎖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開鎖經營活動。第八條 經營印刷業、寄售業、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和機動車維修業、舊機動車交易業等特種行業以及營業性歌舞游藝場所、營業性休閑服務場所、營業性康體服務場所等公共場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經營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并提供下列書面材料:(一)營業執照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二)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第九條 變更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 禁止租借、轉讓、買賣、涂改、偽造《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第四章 治安管理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實施行政許可;(二)督促、指導治安責任單位落實治安保衛組織、人員,建立治安防范制度,落實各項治安防范措施;(三)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專項治安培訓;(四)檢查治安、安全情況,發現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五)及時查處治安、刑事案件,處理治安危害事故;(六)接受報警和緊急求助,并及時處理;(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 經營旅館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執行住宿登記、會客登記、貴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二)不得存放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三)不得從事色情、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其提供條件。第十三條 經營公章刻制業、印刷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承制公章的,查驗送制人的有效證件和公安機關的準刻證明,予以登記;嚴格按照規定的規格、式樣、文字和數量刻制,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質量規范;(二)不得承接法律、法規和規章明令禁止的印刷業務;(三)建立并執行承印驗證登記、監印、監銷、保管、保密和發貨等制度;(四)承接特種印件印刷業務時,查驗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準印證明。
昆明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2013)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特種行業是指。(一)旅館業。(二)公章刻制業、印刷業。(三)典當業、寄售業、廢舊金屬收購業、舊機動車交易業等舊貨業。(四)機動車維修業。(五)開鎖服務業。(六)其他依法納入治安管理的特種行業。本條例所稱的公共場所是指。(一)營業性歌舞游藝場所。(二)營業性休閑服務場所。(三)營業性康體服務場所。(四)其他依法納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場所。第三章 許可與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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